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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現行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,鑒定對象為抗震設防烈度為7~ 9度區的現有建筑。 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分兩級進行, 第一級鑒定(抗震措施鑒定)以宏觀控制與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, 第二級鑒定(抗震驗算)是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。 對于A 類建筑, 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,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, 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;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時,應根據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的情況, 判定是否滿足抗震鑒定要求, 或是否需要進行第二級鑒定。 對于B 類建筑, 需進行抗震措施鑒定和抗震承載力驗算后進行綜合判斷。當抗震措施不滿足鑒定要求而現有抗震承載力較高時,可通過構造影響系數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評定;當抗震措施滿足鑒定要求時,主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值的95 %、次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值的90 %時,也可評定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,不需要進行加固處理。 第一級鑒定一般從結構體系、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、結構整體性連接構造及局部易損易倒部位四個方面進行, 根據結構體系、材料實際強度等級、整體 性連接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程度, 得到整體影響系數, 根據局部易損易倒部位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程度, 得到局部影響系數。 第二級鑒定中,A 類建筑一般采用簡化方法(如砌體結構的面積率方法、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屈服強度系數法)計算樓層平均抗震能力指數,結合體系影響系數 與局部影響系數得到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;B 類建筑一般情況下按設計規范的方法進行構件承載力驗算, 同A 類建筑一樣, 構件承載力計算時可計入構造的影響(整體影響系數與局部影響系數)得到構件的綜合抗震承載力。對于B 類砌體結構, 也可按A 類砌體結構采用面積率簡化方法計算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。